普惠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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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深化对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截至2023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9.06万亿元,同比增长23.27%,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3.13个百分点。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12.59万亿元,同比增长20.34%,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0.2个百分点。832个脱贫县各项贷款余额12.3万亿元,同比增长14.7%;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余额1.9万亿元,同比增长15.85%。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要立足于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普惠信贷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通知》明确了2024年普惠信贷总体目标,即保量、稳价、优结构。保量,即保持普惠信贷支持力度,分领域提出小微企业、涉农主体、脱贫地区贷款增长目标。稳价,即稳定信贷服务价格,指导银行加强贷款定价管理,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优结构,即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对小微企业法人服务能力,加大首贷、续贷投放,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突出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和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保障,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脱贫人口等群体信贷投入。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单列信贷计划、绩效考核倾斜、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方式,保持普惠信贷业务资源投入力度。增强数字化经营能力,优化信贷审批模型,构建“信贷+”服务模式。不断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提质升级。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细化尽职免责标准、机制、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通知》围绕信用信息共享、融资对接、经验总结及宣传明确了工作要求,督促强化协同联动,提升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和重点帮扶群体的金融服务获得感。
 
小微企业贷款的多重口径

        小微企业的贷款本身就是一个多变的指标,最早在S63、S64都是各项贷款的概念,和G01各项贷款都口径一致。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和各项垫款。
        其实最关注的是票据融资究竟算不算小微企业贷款,尤其是买断式转贴息算不算。实际上1104一直都算。人行的A3302《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则不含买断式转贴现。
        今年虽然S6301《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在项目1-13中剔除了买断式转贴现,但14项则突出了买断式转贴现的填报,15项则是将非买断式转贴现贷款和14项合计,作为所有的企业类贷款合计。买断式转贴现算也好不算也罢,其实最大问题是如何对买断式转贴现划型。
        从贷款角度,钱给了谁就是支持了谁,但买断式转贴现按照交易对手的性质进行填报,其交易对手均为金融业企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直到2015年才出台,但如果直接将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按金融企业的划型结果来归类则会出现一个悖论。钱只有支持了非金融企业才算是支持实体经济,商业汇票直贴时钱给了企业,划型一点问题也没有。如果直贴后再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商业汇票到期前钱一直是支持的是这家企业。买断行理论上应该继续保持对直贴企业划型才对。否则,如果中国联通在国有大行贴现,国有大行卖断给城商小行,城商小行再卖断给农商行,这时候农商行按照上一金融交易对手,可能就划型为小型。这无疑就会产生套利空间。那么全部按照直贴企业划型可不可行呢?理论上可以,但如果前手没有划型资料,对后手来说就很痛苦了,要在企业预警通一个个查,还未必准确。所以实践中,从审慎角度考虑,买断式转贴现可以统一填报为中型企业。有的填报机构觉得办理票据贴现的企业可能是小微型企业,如果均统计为中型企业是否不能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但如果是上述案例是不是又可以监管套利了呢?

小微企业的多重概念
 
        小微企业概念较为宽泛,其标准也有很多。曾经有位著名经济学家将其定义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此后,各部委就出台了各种中小企业口径,由于均已过时,本文不再累述。
        直至2011年,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简称四部委300号文),我们国家企业划型才有了正式标准。但这只是狭义上的小微型企业,范围局限于企业单位。
        税收上有个小型微利企业概念,符合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小微企业局限于企业单位,这个范围又太小。2013年,银监会扩大了小微企业的范围。明确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之和。
        从定义上看,银监会定义的小微企业有两个条件,一是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二是借款人身份符合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上述两个条件是交叉的,必须同时符合才能纳入小微企业统计,在判断顺序上是否用于生产经 营优于借款人身份。
        其一,判断贷款资金用途。贷款按投向粗线条划分,可分为经营性贷款和非经营性贷款。经营性贷款又可细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投资经营性贷款。对于法人客户而言,贷款可分为经营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和贸易融资,这些贷款的最终目的仍然属于企业更好的生产经营,所以均可放入生产经营性贷款。
        对于自然人而言,投资性经营贷款主要是商用房按揭贷款,如果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购买商用房不是用于自身经营,而是自有房产的租赁活动,是以赚取租金为目的,就偏离了信贷资金投入实体经济的初衷。自古有“经营不买房、买房不经营”等说法,因此,强烈建议借款用途不要笼统的写为商用房按揭,而是应将购买商用房的真实用途,开超市、开宾馆、出租等真实用途填入《借款合同》,对无法证明其购买的商用房用于自身经营,就不能统计为小微企业贷款。
        其二,核实借款人的身份。银行客户分为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又分为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个人客户按照小微口径,可分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其他。
 
小微企业法人客户的判断
 
        小微企业中的法人客户必须为企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上段话很长,其实就是看法人客户营业执照上的单位性质是否为公司或企业。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个体工商户不能当作法人客户统计,人民银行也要求列入住户部门。
        二是人民银行早在2015年金融统计制度中,将企业部门扩大至“依法设立的非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024年又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定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归入企业部门,但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注意,非企业法人并不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登记注册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集体企业。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有三种,分别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 ,这属于个体范围,不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
        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不以盈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医疗卫生。比如民营医院、民营学校、民营幼儿园、民营养老院等等。
        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样,民办非企业法人纳入企业部门并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如何给它们划型?
        虽然在S71中已明确,“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在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组织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统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类贷款成为了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中[1.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的子项[1.1其中: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的子项。
        根据S7101和S6301之间的勾稽关系,所有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该划型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这实际已经超出了“四部委300号文”划型标准的边界,我们姑且称之为直接认定法。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划型在有准确资料情况下不难,难点在于如何收集这些准确资料。一是要准确判断企业主营活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其所属行业的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二是要收集企业真实报表,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均来源于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三是要收集企业从业人员数,最准确的方法是社保缴纳人数情况,辅助手段有企业员工花名册,代发工资等等。
        直接认定法划型其实也有,比如对于新设立企业和已停产的清算中企业就不是按照300号文来的。
        新设立企业(包括处于建设期尚未投产的项目公司)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中预计的年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划定企业行业类别,进而划定企业规模。如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有资料无法划型的,暂划入中型企业。
        已停产的清算中企业,参考停产前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等指标进行划型。
        直接认定法划型并非主观认定法,切忌不能想当然去运用。比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如果归属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划型依据为从业人数,如果达不到100人或10人,按照300号文肯定划型为小型或微型。
        但有的监管会认为,不可能,绝对不可能,哪有放款几十个亿的小微型企业呢?
        但实际上我们有300号文作为对企业的划型标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不是企业,是那就得完全按照标准来,切不可因为其贷款金额大,就主观认定为其不是小微企业。S6301报表中专门设置了一行统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贷款用于扣除后比较,但遗憾的是后来随着银监会名单停更又删除掉了。
        不过后来,普惠金融重点领域S71这套表出来了,监管认为不能控制是否为小微企业,但可以控制授信金额啊!
        S71报表针对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进行统计。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干扰,当然一些隐债平台金额如果在3000万授信内也会被统计在内。
 
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的判断
 
        再次强调下,小微企业并不局限于法人客户,如果单纯的统计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我们可以称之为小微型企业。在所有语境下,如果不单独提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一定是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有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小微企业主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主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股东。一开始没有标准,所以也充满着套利。后来S71报表发布后给了较为完整的定义: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持股20%及其以上)、实际控制人。
        小微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小微企业主这么定义虽然这么定义有点狭隘,我个人认为只要有生产资料(包括租用),并利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均可视同为小微企业主,甚至可以扩大为所有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当然这种纯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无法提供任何证照),监管部门可能会认为和涉农贷款方面会重复统计,因此就未纳入。
        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是2个不同的分类维度,所以会有农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所属行业和贷款投向行业都不应该大量分布在房地产业,因为借款人所属行业按照其主要经营项目来划分。比如借款人开了家超市,原来是租别人商铺,后来购买了一间商铺开超市,借款人所属行业没有变仍然是批发和零售业,S64小微企业分行业情况表中,应填报为“批发和零售业”,G11_I按行业分类的贷款填报为“房地产业”。如果借款人贷款买了商铺,不是自己经营,而是租给别人收取租金,自己仍然租商铺开超市,则两张报表都应该统计为“房地产业”。即使借款人有个体工商户执照,也不能统计为个体工商户贷款。如果统计在内,等于扩大了小微企业贷款范畴,与国家支持实体经济的初衷不符。
        如何从本行大量的贷款中找出小微企业贷款,可以按照以下清分步骤:
        首先,识别客户身份。法人客户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划分为企业客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客户,剔除其他法人客户。个人客户依据其经营证照划分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其他客户,剔除其他个人客户。
        其次,区别贷款类型。法人客户均为经营性贷款,个人客户按照其贷款用途分为消费性质的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剔除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
        最后,剔除不相关贷款。判断完企业客户所属行业后,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划型,剔除大中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贷款中剔除投资性经营贷款,只保留生产经营性贷款。

小微企业授信区间与普惠小微
 
        在S7101报表中有最主要的4个单户授信区间,分别为【单户授信100万元(含)以下】 、【单户授信100-500万元(含)】、【单户授信500-1000万元(含)】 、【单户授信1000-3000万元(含】。
        还有3个辅助统计区间,分别为【单户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合计】、【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合计】和【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 ,后面2个区间在181版本中是没有的,分别在201版本和221版本给加上去的。